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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不达标按日退费!《聊城市供热条例》

2025/11/10 22:29:47

      据了解,《聊城市供热条例》共7章49条,涵盖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管理、供热设施管理、投诉与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其中,关于室温不达标的退费规定备受关注。

  条例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向用户退还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室内温度在十六摄氏度以上、十八摄氏度以下(不含十八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室内温度在十四摄氏度以上、十六摄氏度以下(不含十六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室内温度在十四摄氏度以下(不含十四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按日退还相应热费。因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供热时间不达标等原因需退还用户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结束后六十日内退款到户。
  此外,条例还对供热用热的其他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采暖供热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二十四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或延长采暖供热期。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用户拟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
  为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条例还明确了供热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也规定了对供热企业和用户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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